3.1 业绩要求: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署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设备制造厂或其集团(含其下属公司)在中国境内具有满足如下要求: a. 具有2个符合API610要求生产装置用离心泵的批量供货合同,每个合同至少含 BB2型离心泵10 台及以上; B. 至少具有2台符合API610要求的BB2离心泵且额定流量不小于4000m3/h 扬程不小于100m的供货业绩; c. 至少具有6台含有乙苯(EB)、环氧乙烷(EO)或苯乙烯(SM)介质之一的BB2型离心泵的供货业绩。 (以上三项可以不在同一合同中,但必须全部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