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a) 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二十日的,上述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表明;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b) 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进行记录; c)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异议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招标人不能在三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原则上不超过七日,且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作出实质性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投诉人投诉时,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的投诉受理部门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b)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c)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d) 相关请求及主张; e)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a)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b)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 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格式规定,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d)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e)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 f) 超过投诉时效的。投标人恶意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该投标人进行处理,其他利害关系人属于监察对象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