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如投标人为其所在集团公司内唯一负责中国区的销售公司则视投标人为制造商(投标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上述事项的证明文件)。投标人以自己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的,不能再将此货物同时授权给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拒绝。业绩要求: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国境内至少具有1个应用于16套工艺装置(见注释)且数量不少于100台的电动或气动开关控制球阀的合同业绩,该业绩合同中应包含不少于1台公称通径不低于DN300的电动或气动开关控制球阀和不少于1台最高设计温度不低于245℃的电动或气动开关控制球阀。框架协议视同单个合同,框架协议下订单中符合上述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累计。注释:16套工艺装置包括:乙烯装置、丁二烯抽提装置、裂解汽油加氢装置、芳烃抽提装置、甲基叔丁基醚(MTBE)装置、苯乙烯-环氧丙烷(SMPO)装置(不含单套苯乙烯
装置或环氧丙烷装置)、乙苯(EB)装置、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装置(不含单套环氧乙烷装置或乙二醇装置)、聚醚多元醇(DMC-POD)装置、聚合物多元醇(POP-POD)装置、聚丙烯(PP)装置、茂金属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装置、聚α-烯烃(PAO)装置、线性α-烯烃(LAO)装置、异构化及歧化(ID)装置、壳牌氢甲酰化(SHF)装置。投标人须提交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含销售合同(中文或中英文对照)及对应的销售发票(全额发票或除质保金外的发票)的复印件。销售合同包括(如合同为框架协议,则应包括框架协议下的订货单)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货物型号、货物数量及金额。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下列任何情形出现时,其投标将被拒绝:(1)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问题书面认定材料出具时间为准)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经过官方机构、第三方权威机构调查并出具了明确的书面证据,认定应由投标人承担重大质量问题责任并对投标人进行处理的;或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问题书面认定材料出具时间为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正在调查处理期,经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或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调查并出具了明确的书面证据的。(2)投标人或投标人本次招标相关业务范围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或本次招标的所属单位禁用的;在处罚期或处罚期满但在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档案状态”为“采购冻结”或“业务状态”为“冻结”的;(3)投标人a)处于责令整顿、停业或b)财产已被接管、冻结或c)处于破产状态的;(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5)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或营业执照登记状态为吊销或注销的;(6)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8)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9)投标人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中海油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项目中存在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形。以上所述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以及代理投标情形下的制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