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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发展-上海区域中心-电磁波辐射检测仪等采购-20230410(重新询价)询价公告

海油发展-上海区域中心-电磁波辐射检测仪等采购-20230410(重新询价)询价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9日

项目信息

GKXJ-2023-ZB-1130
海油发展-上海区域中心-电磁波辐射检测仪等采购-20230410

标段包信息

标段(包)编号
标段(包)名称
采办方式
1
GKXJ-2023-ZB-1130/01
海油发展-上海区域中心-电磁波辐射检测仪等采购-20230410(重新询价)
询价

公告信息

海油发展-上海区域中心-电磁波辐射检测仪等采购-20230410(重新询价)
2项
收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采购通知后,最迟90天送到
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沽石油大院装备机电中心仪控设备维修作业部中控实验室
天津市
企业自筹
100%
已落实
一、资质要求 1.应答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应答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二、信誉要求: 1.应答人不得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2.近三年(2020年1月1日-报价截止日前)内应答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查询网站为“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3.应答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4.应答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得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5、应答人应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业务管理与交易系统》填报供应商注册信息,供应商提交注册申请后,由供应商及时告知项目联系人(联系人:汪家佳,电话:13587094507),完成供应商注册申请,并在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具备参与采办业务的基本资格,未通过注册审核的应答人应答均视为无效。如供应商未及时告知,造成未完成注册无法参与投标的情况,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询价文件中明确要求资质需要在评议阶段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权威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响应文件中已提供查询结果证明但未查询到的,可以澄清。询价文件中未明确要求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询价文件为准。 7、应答人应在应答文件中提供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能够体现出资人、股东信息的法定文件,作为评标/评审时的依据。 8、应答人承诺:中国海油在职员工(不含正式派出的)未有在投标人单位担任股东、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任职人员的情形。应答人承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供应商承诺书”。 9.、允许制造商、贸易商参与。后续详见特殊说明
2023年05月09日到2023年05月15日
请登录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业务管理与交易系统(https://buy.cnooc.com.cn)的采购文件下载页面进行下载使用。首次登录必须先进行注册(免费),应答人应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业务管理与交易系统》填报供应商注册信息,供应商提交注册申请后,由供应商及时告知项目联系人(联系人:汪家佳,电话:13587094507),完成供应商注册申请,并在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具备参与采办业务的基本资格,未通过注册审核的应答人应答均视为无效。注册成功后,方可下载询价文件。询价文件支付成功后,应答人可自行下载询价文件。售后不退。如未在系统中领取询价文件,不可参加报价。若确认响应询价,须及时告知公告中联系人,进一步完成系统注册审核后,方能提交应答文件。 如供应商未及时告知,造成未完成注册无法参与投标的情况,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0.0元
2023年05月15日
所有应答文件必须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业务管理与交易系统(https://buy.cnooc.com.cn)递交
应答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将应答文件递交至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业务管理与交易系统。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应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2023年05月15日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业务管理与交易系统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应答文件,系统将予以拒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制造商提供生产电磁波辐射检测仪、记录型可程式噪音计证明文件。贸易商需满足:1)提供经审计近三年财务报表,且近三年利润不能为负、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80%;2)自有社保人数≥5人,贸易商须提供近三月社保证明;3)不得将中国海油作为唯一服务客户,承诺中国海油非其唯一服务客户并提供支持性材料(海油外业绩)。对不满足要求的或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贸易商,都将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联系方式

中海油能源发展采办共享中心
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388号中海油大厦B座
汪家佳
wangjj58@cnooc.com.cn
316053
0580-8011319

汇款信息

发布媒介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业务管理与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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