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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LNG三期接收站零碳供配电示范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采办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浙江LNG三期接收站零碳供配电示范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采办包

名称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预计发标时间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备注

1

浙江LNG三期接收站零碳供配电示范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浙江LNG三期接收站零碳供配电示范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出具《浙江LNG三期接收站零碳供配电液态空气储能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装订送审稿、《浙江LNG三期接收站零碳供配电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装订送审稿,评审会后按照专家意见完成专家意见确认,并出具最终正式稿报告。

202312

1.应答人须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1) 应答人为企业的,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2) 应答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和总公司合法授权书。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只可一家参与应答,同时参与应答视为应答无效;

(3) 应答人为事业单位的,应答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应答人需具有国家卫生健康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3127日)至(20231213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为促进供应商诚信投标,守法经营,进一步净化采办招投标环境,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按照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在全海油范围内进行处理:

1)提供虛假材料参与投标的,视造成损失程度给予至少“禁用一年”处理;

2)在招投标环节围标、串标的,给予“禁用两年”至“长期禁用”处理;

3)开标后在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中途撤销投标的,获取中标资格或成交资格拒绝签订合同的,给予“禁用一年”至“禁用两年”处理;

4)无事实依据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进行乱投诉、举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长期禁用”处理。

 

 

中海油绿能港浙江宁波能源有限公司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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