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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 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丽水作业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有限公司/中海油融风能源有限公司招标投诉渠道及流程公告

一、适用范围及受理机构

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有限上海、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以下简称西湖作业公司、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丽水作业公司(以下简称丽水作业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中海油融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风公司名义自行组织的境内招标活动,其投诉主要由有限上海采办共享中心以下简称采办共享中心)统一对外受理,不在采办共享中心受理权限的事项,将在收到投诉后,告知其有权受理的监督部门。

二、投诉的事项                                   

1、投诉人应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人可以对以下内容投诉:

a)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且限制或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的;

b)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c)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d)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e) 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陪标的;

f) 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g) 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

h)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泄露保密信息,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

i)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人及中介机构有暗箱操作行为的;

j) 监督部门监督不力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的;

k) 中标人有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l)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增设条件或无故拒绝签订合同的;

m)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3、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4、投诉人应将《投诉书》、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在投诉期内送达采 办共享中心,《投诉书》须由投诉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境外或自然人投诉无所在企业印章的,以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人的签字为准。

三、投诉的有效性及受理标准

1投诉书的有效性应具有并满足下列要求: 

    a)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b) 被投诉人的名称;

    c)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d) 相关请求及主张;

    e)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f)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g) 以单位名义投诉的,应具有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投诉的时效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投诉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投诉;

b) 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投诉,应自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10 日内提出;

c) 开标过程的投诉,应自开标 10 日内提出;

d) 评标结果的投诉,应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 10 日内提出;

e) 对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采办共享中心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3、缺少必要材料的投诉,有一次补充材料的机会。投诉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 重新递交投诉申请。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投诉。

4、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 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的;

b)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c) 投诉审核没有通过的;

d) 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

e) 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的;

f) 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g)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5、审核无效的投诉,将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和答复意见。

四、投诉的调查处理反馈

1、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按要求参加当面质证等。

2、采办共享中心将在调查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处理决定。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采办共享中心将按现有可获得的材料对相关投诉依法做出处理。

2、经调查,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的,有限上海采办共享中心可以驳回投诉。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3、 投诉处理决定公布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采办共享中心将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4、 投诉属于下列恶意投诉之一的,采办共享中心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投诉人进行处理:

a) 投诉人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b) 投诉人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c) 在投诉处理结束后,投诉人仍不接受处理结果,就同一事项反复投诉的;

     d) 通过投诉恶意拖延招标周期或者达到其他恶意目的的。

5. 不属于我单位受理范围的投诉,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投诉人向其他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六、投诉渠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投诉联系人:采办共享中心综合管理部/徐臻杰。

2、联系方式:电子邮箱:xuzhj4@cnooc.com.cn,联系电话:021-22830921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采办共享中心(商务合同部)

                                                202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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