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诉渠道及流程公开
招标投诉渠道及流程
一、投诉处理原则
如果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及评标结果等提出的投诉,应满足下列要求;对于恶意投诉,招标人有权按照《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对恶意投诉人进行处理。
本文中所述的投诉,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提及的投诉,不包含超出前述法律法规所调整范围的其他质疑。
二、投诉渠道及流程
无论对何种事项提出投诉,均应满足下列要求。其中,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及评标结果提出投诉,应首先按照相关要求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回复。
1.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2. 投诉人应将《投诉书》、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在投诉期内送达招标人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人:王魁 联系邮箱:wangkui@cooec.com.cn),《投诉书》须由投诉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境外或自然人投诉无所在企业印章的,以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人的签字为准。
3. 投诉书应具有并满足下列要求:
a)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b) 被投诉人的名称;
c)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d) 相关请求及主张;
e) 能够证明系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或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且真实有效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f)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g) 以单位名义投诉的,应具有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h) 对在采办信息系统中完成招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人须在采办信息系统中提出投诉,否则不予受理。其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向招标经理或采办工程师(仅自行招标项目)提交投诉。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投诉视为无效投诉不回复。
i) 对未在采办信息系统中完成招投标活动的且有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项目,须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向招标经理提交投诉;对未在采办信息系统中完成招投标活动的自行招标项目,须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向采办工程师提交投诉。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投诉视为无效投诉不回复。
j) 满足二.4条的时效要求。
4. 投诉的时效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投诉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提交投诉;
b) 对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5. 缺少必要材料的投诉,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告知投诉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及期限(不超过2天)。投诉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递交投诉申请。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或超期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投诉。
6. 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回复:
a) 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的,如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等事项;
b) 投诉人匿名,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c) 不符合前述1、2、3、4条要求的投诉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回复;
d) 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
e) 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的;
f) 撤回投诉、放弃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g)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