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标投诉渠道及流程公开的通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标投诉渠道及流程公开的通告
尊敬的供应商:
中海油服始终坚持合规经营理念,并致力于与供应商建立长期互惠共赢的关系,诚信守法开展合作。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反对一切违规违法和欺诈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异议投诉管理,引导供应商合理规范内表达诉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将招标投诉相关渠道及流程公开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受理机构
以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组织的境内招标活动,其投诉主要由中海油服物资装备部统一对外受理,不在其受理权限的事项,将在收到投诉后,告知其有权受理的监督部门。
二、投诉的事项
投诉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可向受理部门提出的诉求。
1、投诉人应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人可以对以下内容投诉:
a)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且限制或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的;
b)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c)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d)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e) 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陪标的;
f) 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g) 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
h)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泄露保密信息,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
i)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的;
k) 中标人有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j)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增设条件或无故拒绝签订合同的;
k)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3、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4、投诉人应将《投诉书》、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在投诉期内送达,《投诉书》须由投诉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境外或自然人投诉无所在企业印章的,以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人的签字为准。
三、投诉的有效性及受理标准
1、投诉书的有效性应具有并满足下列要求:
a)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b) 被投诉人的名称;
c)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d) 相关请求及主张;
e)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f)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g) 以单位名义投诉的,应具有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投诉的时效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投诉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投诉;
b) 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投诉,应自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10 日内提出;
c) 开标过程的投诉,应自开标 10 日内提出;
d) 评标结果的投诉,应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 10 日内提出;
e) 对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项目经理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3、缺少必要材料的投诉,有一次补充材料的机会。投诉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 重新递交投诉申请。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投诉。
4、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予回复:
a) 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的,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b)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c) 投诉审核没有通过,不满足本公告“三、投诉的有效性及受理标准”相关要求的;
d) 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
e) 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的;
f) 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g) 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时效的;
h)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审核无效的投诉,将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和答复意见。
四、投诉的调查处理反馈
1、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按要求参加当面质证等。
2、物资装备部将在调查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报处理决定。
3、原则上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因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投诉受理部门不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物资装备部将按现有可获得的材料对相关投诉依法做出处理。
2、经调查,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的,物资装备部可以驳回投诉。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3、 投诉处理决定公布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物资装备部将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4、 投诉属于下列恶意投诉之一的,物资装备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投诉人进行处理:
a) 投诉人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b) 投诉人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c) 在投诉处理结束后,投诉人仍不接受处理结果,就同一事项反复投诉的;
d) 通过投诉恶意拖延招标周期或者达到其他恶意目的的。
5、 不属于我单位受理范围的投诉,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投诉人向其他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六、投诉渠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投诉渠道一:
在采办业务管理交易系统中向具体招标项目的经办人/招标经理在线投诉。
2、投诉渠道二:
对于无法在线提出投诉事项的相关有利害关方,可采用邮件方式书面投诉:
1)投诉联系人:刘拴忠
2)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liushzh18@cosl.com.cn
联系电话:010-84522800。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物资装备部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