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惠州作业公司/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有限公司招标投诉渠道及流程公告(修订)
各单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惠州作业公司/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有限公司采办共享中心依据2022年新修订发布生效的《1331-SCM-01-01-03 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限下招标异议与投诉管理细则》/《2003-SCM-01-01-03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限下招标异议与投诉管理细则》相关内容,特修订招标投诉渠道及流程公告如下:
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有限深圳”)、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惠州作业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作业公司”)、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公司”)名义自行组织的境内招标活动,其投诉主要由有限深圳/惠州作业公司/深海公司/东部公司采办共享中心(以下简称“采办共享中心”)统一对外受理,不在采办共享中心受理权限的事项,将在收到投诉后,告知其有权受理的监督部门。
二、投诉的事项
1、投诉人应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人可以对以下内容投诉:
a)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且限制或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的;
b)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c)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d)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e) 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陪标的;
f) 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g) 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
h)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泄露保密信息,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
i)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人及中介机构有暗箱操作行为的;
j) 监督部门监督不力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的;
k) 中标人有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l)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增设条件或无故拒绝签订合同的;
m) 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n)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
3、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4、投诉人应将《投诉书》、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在投诉期内送达采办共享中心,《投诉书》须由投诉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境外或自然人投诉无所在企业印章的,以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人的签字为准,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三、投诉的有效性及受理标准
1、投诉书的有效性应具有并满足下列要求:
a)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b)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c)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d) 相关请求及主张;
e)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f)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g) 以单位名义投诉的,应具有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h)对本细则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缺失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人可请求招标人予以提供。
2、投诉的时效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投诉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交投诉;
b) 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投诉,应自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10日内提出;
c) 开标过程的投诉,应自开标10日内提出;
d) 评标结果的投诉,应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10日内提出;
e) 对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采办共享中心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3、缺少必要材料的投诉,采办共享中心应当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期限。投诉人应按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并重新递交投诉申请。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放弃投诉。
4、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a) 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的;
b)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c) 投诉审核没有通过的;
d) 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
e) 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的;
f) 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g)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h)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i)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j) 超过投诉时效的。
5、审核无效的投诉,将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和答复意见。
四、投诉的调查处理反馈
1、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必要时,可以安排当面质证。
2、采办共享中心将在调查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报处理决定。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按现有可获得的材料对相关投诉依法做出处理。
2、经调查,如果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的,可以驳回投诉。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3、如果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a) 责令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并根据需要延长截标时间;
b) 判定开标过程违规,投标无效或招标无效;
c) 判定评标结果违规,中标无效或招标无效。
4、 投诉处理决定公布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采办共享中心将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a)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b)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c) 已经查实投诉内容成立的,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行为不影响投诉处理决定。
5、 投诉属于下列恶意投诉之一的,采办共享中心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投诉人进行处理:
a) 投诉人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b) 投诉人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c) 在投诉处理结束后,投诉人仍不接受处理结果,就同一事项反复投诉的;
d) 通过投诉恶意拖延招标周期或者达到其他恶意目的的。
6、不属于我单位受理范围的投诉,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投诉人向其他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六、投诉渠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投诉联系人:采办共享中心综合管理部内控监督岗/钟伟平。
2、联系方式:电子邮箱:zhongwp@cnooc.com.cn,联系电话:0755-26022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