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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标投诉渠道及流程的公告(修订)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标投诉渠道及流程的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异议投诉管理,引导供应商合理规范表达诉求依据《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管理细则》及中海油服《招标异议和投诉管理办法》要求,修订本招标投诉渠道及流程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受理机构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组织的境内招标活动,其投诉主要由中海油服物资装备部统一对外受理,不在受理权限的事项,将在收到投诉后,告知其有权受理的监督部门。

二、投诉的事项

投诉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可向受理部门提出的诉求。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原则上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对异议答复结果不认同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投诉受理部门投诉

1、投诉人应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人可以对以下内容投诉:

a)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且限制或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参与的;

b)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c)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d)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e) 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陪标的;

f) 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g) 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

h)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泄露保密信息,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

i)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的;

j) 中标人有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k)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增设条件或无故拒绝签订合同的;

l)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

m)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3、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4、投诉人应将《投诉书》、单位负责人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在投诉期内送达,《投诉书》须由投诉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境外或自然人投诉无所在企业印章的,以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人的签字为准。

三、投诉的有效性及时效性要求

1、投诉书的有效性应具有并满足下列要求

a)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b)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c)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d) 相关请求及主张;

e)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2、投诉的时效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投诉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提交投诉;

b) 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投诉,应自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日内提出;

c) 开标过程的投诉,应自开标日内提出;

d) 评标结果的投诉,应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日内提出;

e) 对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四、投诉的受理

1、投诉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a) 投诉书不符合投诉的有效性的,将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投诉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递交投诉申请。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投诉

b)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c) 应当先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先提出异议;

d) 对不属于我单位受理范围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2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a)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b)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未提出异议,或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b)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 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投诉的事项及提交要求,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d) 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

e)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f) 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g) 超过投诉时效的。

不予受理的投诉,受理部门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五、投诉的调查处理及反馈

1、投诉受理部门在调查、核实投诉相关情况时,可以调取、查阅所有相关文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2、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将按现有可获得的材料对相关投诉作出处理。

3、投诉受理部门将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4、因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投诉受理部门不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5、投诉受理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a)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或者投诉人不配合投诉受理部门调查的,驳回投诉;

b) 投诉情况属实的,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等处理决定;

6、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投诉受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a)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b)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其他注意事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就同一事项无理由反复投诉缠诉滥诉、恶意投诉;有上述行为的,将按照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中海油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投诉渠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投诉渠道一:

在采办业务管理交易系统中向具体招标项目的经办人/招标经理在线投诉。

2、投诉渠道二:

对于无法在线提出投诉事项的相关利害关方,可采用邮件方式书面投诉:

1)投诉联系人:胡敏强 

2)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humq2@cosl.com.cn

联系电话:010-84522852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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